近日,寧波證監局公布了一則有關內幕交易的罰單。罰單內容顯示,李某在辦公室門口聽到了內幕消息,后面便操作其親屬賬戶買入“旗天科技”股票,成交金額約30萬元,盈利26萬元。
李某辯稱其并非故意刺探獲取內幕信息,只是偶然聽到了相關談話。至于使用親屬賬戶買股票,李某表示,是為了通過炒股獲益補貼親屬。
在辦公室門口聽到內幕消息
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,寧波證監局對李某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,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。寧波證監局應當事人李某的要求,于2025年8月8日舉行了聽證會,聽取了李某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。當事人李某未到場參加聽證。本案現已調查、辦理終結。
2024年7月26日,旗天科技發布《2024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》等公告,披露旗天科技向七彩虹皓悅定向發行公司股份,發行股票完成后,七彩虹皓悅將成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東,萬某將成為旗天科技的實際控制人。
上述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、第九項規定的重大事件。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,該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于內幕信息。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于2024年4月15日,公開于2024年7月26日。
2024年4月15日,李某在辦公室門口聽到韓某和萬某談論定增合作事項,并于2024年4月29日操作其親屬劉某某名下銀河證券賬戶買入“旗天科技”7.28萬股,成交金額30.34萬元。經計算,“劉某某”賬戶在內幕交易敏感期內盈利26萬元。
上述事實,有相關公告、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、詢問筆錄、當事人自認筆錄等證據證明,足以認定。
寧波證監局認為,李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、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,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。
辯稱非故意刺探信息
李某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:
第一,其并非故意刺探獲取內幕信息。其偶然聽到萬某和韓某可能開展合作的談話,并不知道具體內容。其未在內幕信息形成期間參與討論決策定增收購事項,其負責七彩虹有關實體經營事務,不參與資本運作。
第二,其使用“劉某某”賬戶炒股是為了通過炒股獲益補貼“劉某某”等親屬。
第三,本案違法所得金額計算有誤。按照后進先出法計算,在不考慮交易費用的情況下,違法所得金額應當為221356.50元,而非260022.03元。
經復核,寧波證監局認為:
第一,本案事實清楚、證據充分,李某自認聽到萬某與韓某的有關合作的聊天后進行涉案股票交易,違反了證券法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,依法應當對其進行處罰。
第二,本案違法所得計算正確,符合證監會以往執法慣例。一是本案計算違法所得時采用“后進先出”方法確定賣出證券與買進證券的對應關系,體現內幕信息對交易行為人的影響、產生的收益與內幕信息的因果關系違法所得計算并無不當,亦符合監管執法慣例。二是在聽證會上,調查人員逐筆解釋了后進先出法計算配對的過程。相關計算過程和結果經核對無誤。
第三,本案已經充分考慮李某存在如實陳述、積極配合調查等情形,對其量罰屬于依法從輕處罰。其有關通過炒股獲利補貼親屬的理由,不屬于《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或者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》第九條、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。
綜上,寧波證監局對李某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。根據李某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,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,寧波證監局決定:對李某沒收違法所得260022.03元,并處以80萬元的罰款。
校對:楊舒欣